释义 |
一、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二、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居住权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