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
释义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规定了共同居住人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中,承租人去世或租赁关系发生变化时,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且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和出生不受这些条件的限制。该条款中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界定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情形为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二是并不要求在本处或他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三是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子女因结婚、出生在该处实际居住的, 法律分析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中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中,承租人去世或租赁关系发生变化时,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和出生不受这些条件的限制。该条款中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界定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情形为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二是并不要求在本处或他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三是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子女因结婚、出生在该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上述1年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共同居住人不仅包括公用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也包括产权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准确理解同住人的概念,有助于调解时明确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2.运用灵活方式实现居住权转化 有些纠纷中,房屋内的家庭成员都享有居住权,但由于关系恶化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而调解时可采取灵活方式,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化解纠纷。一是实现居住权和实际居住状况分离,如在公房内有居住权的子女在外另购商品房的,可确认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的前提下,调解其至自购商品房内居住,并由父母保证该子女今后公房动拆迁时享有权益;二是采取换房等手段合理安排迁出家庭成员的居住处所,如一套大户型房屋可换成两套小户型房屋,供家庭成员分开居住,避免矛盾;三是无法采取调换房屋方式的,可对具有居住权但无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在此前提下让其迁出房屋。 拓展延伸 居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居住条件则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民或法人能够满足其生活、生产、文化等需要的环境和设施。居住权与居住条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居住权是居住条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拥有合法的居住权,公民或法人才能够拥有自己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并在此基础上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此外,居住权也是居住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民或法人需要满足一定的居住条件,如房屋大小、房间数量、采光通风等,才能够获得舒适的生活环境。 另一方面,居住权与居住条件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居住条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民或法人的居住权。如果居住条件差,公民或法人将难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甚至可能面临住房问题,因此居住权也应当得到保障。反之,如果居住条件好,公民或法人的居住权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因此,居住权与居住条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居住权与居住条件之间的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公民或法人的居住权,同时保障居住条件的良好。 结语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中,承租人去世或租赁关系发生变化时,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且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和出生不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同时,该条款中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界定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情形为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二是并不要求在本处或他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三是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子女因结婚、出生在该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上述1年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共同居住人不仅包括公用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也包括产权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准确理解同住人的概念,有助于调解时明确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另外,运用灵活方式实现居住权转化,如实现居住权和实际居住状况分离、采取换房等手段合理安排迁出家庭成员的居住处所、无法采取调换房屋方式的,可对具有居住权但无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在此前提下让其迁出房屋,有助于化解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八条\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t第十五条\t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