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较好的选项是一类用地和二类用地中哪一个? |
释义 | 一类工业用地范围为哪些 一类工业用地的行业的范围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区别有哪些 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区别是:1、使用年限: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都有相关的产权年限的规定,当然这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较高为70年,商业用地较高出让年限为40年,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2、交易税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等流转均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3、按揭方式: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另外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10年。4、日常生活成本: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住宅区的水电等生活缴费按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5、设计标准:设计导向不同,公建物业受朝向、采光、进深等限制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较高。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哪个的片区综合地价更高,拆迁能一样吗 就普遍而言,商业用地的片区综合地价通常是要比工业用地高的,但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遇到拆迁的时候,补偿通常是不一样的。 天然气一类二类三类标准 天然气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如下:1、一类:总硫量小于等于100mg/m3;硫化氢,6mg/m3;2、二类:总硫量小于等于200mg/m3;3、硫化氢,20mg/m3;二氧化碳:3.0。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什么手续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该内容由 肖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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