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彩礼不能收取了吗? |
释义 | 一、彩礼不能收取了吗? 1、现行法律规范之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不能收取了,只是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彩礼收取后需要将彩礼返还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财产不能算作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给付彩礼的对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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