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应的赔偿标准应当是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会包括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而财产损害则应当根据具体损害的价值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