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可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一般质保期届满,质量仍然合格的,承包方就可以请求发包方返还质保金,具体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处理。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