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