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失承兑汇票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下列票据允许挂失: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4.有效的支票。(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4.挂失止付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四)挂失止付的时效。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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