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 |
释义 | 非公有制职务犯罪的种类: 1、职务侵占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廉政制度的行为。 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5、挪用资金罪。 一、试论如何认定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认定贪污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怎么认定 商业贿赂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客体构成上不同: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客观表现不同: (1)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4、主体方面不同: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除上述人员外,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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