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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关于生育津贴补偿标准,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生育津贴标准:
    1、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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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