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
释义 | 善意同乘不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善意同乘造成损害搭乘人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善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搭乘车辆单独引发的事故,有的是搭乘车辆与其他车辆共同引发的,等等。因此,搭乘人在一个事故中可能向多个主体主张赔偿,本文仅讨论搭乘人向搭乘车辆的保有人、驾驶人主张赔偿的有关问题。 一、好意同乘的特征 善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 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 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 3、顺路搭车; 4、无偿搭乘; 5、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 善意同乘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只要具备善意同乘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同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善意同乘的认定也有一定难度。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下面两种无偿情形不属于善意同乘:一是无偿乘坐正在从事营运的车辆;二是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3、专程运送问题。善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机动车的车主、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应乘坐人的要求无偿专程运送的,行驶的目的只有一个,机动车是为了乘坐人的目的而运行,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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