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该如何续签租赁合同。首先,对于第一个句子,将“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改为“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这样就能够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对于第二个句子,我们需要将“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改为“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将“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改为“对房租等条件没有做出变更”。这样就能够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改写下面的内容,保持意义不变。题目中给出了两个句子,需要分别进行改写。 对于第一个句子,我们可以将“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改为“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这样就能够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 对于第二个句子,我们需要将“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改为“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将“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改为“对房租等条件没有做出变更”。这样就能够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 因此,最终的改写结果为: 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租租赁问题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租等条件没有做出变更。那么,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在房租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向出租人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的。我们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租赁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 一般面对租赁期满的时候,出租人会觉得房租有点低,要求增加房租,或出租人觉得自己的住房面积有点狭小,不再将房租出租,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租或者由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原因不愿再继续承租,那么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租赁合同期满,一方愿意继续,另一方不同意。 出租人不愿意再继续出租房屋给现在的承租人,比如嫌房租有点低,希望增加房租,可是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屋,希望以原来的价格继续承租。原来的承租人拥有优先承租权,可是优先承租权是在出租人出租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他比其他人拥有优先承租权。例如,出租人要求增加房租,承租人也同意,可是出租人却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那么出租人就侵犯了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那么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就完全合法。不过,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必要的期限寻找房屋。 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那么承租人应该提前告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提前做准备,比如张贴租赁房屋广告等。 租赁合同的续签,很多时候属于一个新合同的订立,这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协商达不成一致,很多时候只能让原合同到此结束,大家各自为各自做准备。 结语 总之,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双方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对房租等条件做出相应的变更。如果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租或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房屋,那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并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如果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房屋,而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房屋,那么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必要的期限寻找房屋。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选择不再续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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