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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是否要赔偿
释义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索赔权。保管期内,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
    二、租赁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的义务是:1、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2、维修的义务;3、在租赁物毁损、灭失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权人可以抵押质押物吗
    质押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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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3: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