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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揭开公司真相的法律诉讼
释义
    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旨:
    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需具备股东资格,知情权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等,法院不支持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剥夺股东知情权。法院支持原告时,判决需明确知情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文件名录,并可有特定辅助人员在场,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后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
    1、原告应当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除非例外;
    2、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等;
    3、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院支持原告的,应在判决中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间、地点、文件名录等,并可有特定辅助人员在场。股东行使知情权后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拓展延伸
    揭露企业内幕的法律诉讼
    揭露企业内幕的法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揭示企业内部不公正、不合法行为的方式。它可以帮助揭露公司管理层的腐败、贪污、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员工的权益。通过法律诉讼,可以调查并收集证据,揭示公司内部的不当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诉讼可以促使企业改正错误,恢复公平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揭露企业内幕的法律诉讼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通过法律的力量,揭示企业内幕,维护社会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结语
    通过揭露企业内幕的法律诉讼,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员工的权益,揭示公司管理层的腐败、贪污和违法行为。这种诉讼有助于恢复公平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他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通过法律的力量,揭示企业内幕,维护社会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如下: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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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