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犯罪量刑指南 |
释义 |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信用卡透支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时,将面临刑罚和罚金。具体标准为5000元以上或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或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信用卡透支构成诈骗罪要求主观上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且故意逃避偿还款项。以上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卡如何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要求是、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行为上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法律处罚指南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法律处罚指南提供了对于涉及信用卡欺诈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指导原则。根据该指南,信用卡欺诈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罪行包括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虚假申请信用卡、伪造信用卡交易等。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律处罚可以包括罚款、监禁、缓刑、社区服务等。此外,该指南还强调了侦查和起诉信用卡欺诈案件的重要性,并提供了相关的调查技巧和证据收集方法。综上所述,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法律处罚指南对于保护信用卡持有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结语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法律处罚指南提供了对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指导原则。根据该指南,信用卡欺诈被视为严重犯罪,包括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虚假申请信用卡、伪造信用卡交易等行为。根据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法律处罚可以包括罚款、监禁、缓刑、社区服务等。该指南还强调了侦查和起诉信用卡欺诈案件的重要性,并提供了相关的调查技巧和证据收集方法。综上所述,该指南对保护信用卡持有人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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