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车者付款提车但未登记,能否取得所有权 |
释义 | 购车者付款提车但未登记的,能够取得所有权。车辆属于动产,根据法律规定,转让人转让机动车的,受让人自其交付时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一、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嘛 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给受让人,对于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等这些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不仅适用物权所有权还适用于其他物权,所以对于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人并未丧失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抵押权人将该不动产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那么也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怎样 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符合下列情形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还是以登记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为交付,登记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车辆所有权在物权性质上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当事人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记仅作为公示要件,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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