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依照判决强拆合法吗 |
释义 |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一、违建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违规建筑强拆程序: (一)行政机关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规建筑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履行拆除义务,对拆除决定不服的,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不提出异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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