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娘家的嫁妆是否可要回?法律有何规定? |
释义 | 1.婚前陪送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要回。 2.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为女儿购买的房产视为对女儿的赠与,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4.彩礼退还协议包括退还戒指、财物等,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主张权利。 婚前嫁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嫁妆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为个人财产,彩礼退还协议解决退还财物问题。 法律分析 1、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的 3、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彩礼退还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xx年xx月x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xx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xx元整。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xx元整。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xx元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xx元整。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xx年xx月x日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陪送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要回。而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为女儿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视为对女儿的赠与,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甲乙双方就彩礼退还达成协议,包括退还戒指、现金等财物,并约定双方不再就彩礼问题主张权利,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如有纠纷,可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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