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卞伯平、纪如山、陈宝珍、葛宝石、刘桂宝等诉姜堰市人民政府行政 |
释义 | 江苏省姜*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姜行初字第5号 原告卞*平,男,1943年6月20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大泗镇霍堡村六组。原告纪*山,男,1944年11月30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大泗镇霍堡村七组。原告陈*珍,男,1944年10月2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华港镇李庄村三组。原告葛*石,男,1945年1月28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华港镇葛舍村二组。原告刘*宝,男,1944年5月18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姜堰镇钱元村新东组。原告张*兴,男,1943年12月26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梁徐镇四盟村王垛组4号。原告丁家宽,男,1944年2月19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沈高镇夏北村五组。原告丁桂珍,女,1949年4月4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沈高镇夏北村五组。原告吴*林,男,1944年2月10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苏陈镇双岸村十八组11号。原告沈*喜,男,1943年7月21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苏陈镇岸庄村一组。原告陈*庆,男,1942年5月10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苏陈镇张家院十五组。原告周*元,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苏陈镇东查村二组。原告韩-松,男,1944年9月9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苏陈镇西查村二组。原告李*林,男,1945年2月14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俞垛镇茅家村一组。原告唐*珠,男,1943年10月9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叶甸镇叶北村二组。原告申*璜,男,1941年8月26日生,汉族,姜*市**公司退休职工,住姜*市顾高镇顾高村三十四组。原告凌*华,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姜*市罡杨镇杨南村七组。诉讼代表人吴*林、刘*宝、李*林。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炜,**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市人民政府,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山,姜*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秘书。第三人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在姜*市姜堰镇迎宾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局社保中心事业股股长。委托代理人丁红林,该局社保中心主任。第三人姜*市人事局,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鹤,**泰州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平等17人诉被告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月2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吴*林、刘*宝、李*林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炜,被告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山,第三人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林、丁红林,第三人姜*市人事局的委托代理人钱*林、王-鹤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04年10月10日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姜*市人事局(下称人事局)和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社保局)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的规定,办理退休后的工资调增手续,补发工资。被告经审查认定:原告要求调增退休工资实际分为两部分,一是成建制转制前的,一是成建制转制后的。转制前的调资因供电公司没有申请,人事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转制后的调资,因社保局已按苏劳社险[2003]7号文件规定,调整了一级工资,社保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姜政行复字[200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17号复议决定),维持社保局按企业办法调整原告的退休金,不予支持原告的复议请求。并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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