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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世界各国主要适用
释义
    侵权行为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
    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
    二、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产生、内容及其自身的不确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判定侵权行为地在哪儿是国际私法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中最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大体形成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此做法为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学说或判例所接受。
    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这种观点认为损害结果是债产生的直接原因,因加害行为一般不会给所在地国家带来影响。此做法为土耳其、加蓬等国的法律或判例所接受。
    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4.有条件选择运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这一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依照这一原则,如果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由于偶然的原因到国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些牵强。所以作为特殊情况可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波兰及我国都采用这种主张。
    5.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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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