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债权的定义、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平等原则以及债权产生的效力。债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但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因此也称为对人权。相对于债权,物权则具有对所有人主张的绝对权性质。债权平等原则指出,对于同一人的多数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彼此间的地位均先等,无先后顺序。债权产生的效力包括受领保持力、诉请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 法律分析 债权具有与物权相同的“财产权”性质。 债权为一种“相对权”,仅能于特定人间发生效力,故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于此的是物权,物权得对不特定任何人主张,故又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平等原则:对于同一人的多数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彼此间的地位均先等,无先后顺序。 债权产生的效力 受领保持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提出之给付将因该“债权”而保有该等给付。此时“债权”即成为债权人保有该给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会成立不当得利。 诉请履行力:债权人于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而提出给付时,得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 强制执行力:当债权人取得法院的执行名义后,可以依据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结语 债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但仅限于特定人之间发生效力,故又称对人权。与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仅能对特定人主张,且不具有物权那种对不特定人的主张效力。债权平等原则指出,对于同一人的多数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彼此间的地位均先等,无先后顺序。债权产生的效力包括受领保持力和诉请履行力。当债权人取得法院的执行名义后,可以依据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七条\t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四百二十八条\t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四百二十六条\t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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