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部门可以办理扣划业务 |
释义 | 可以办理扣划业务的部门如下: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计部门。审计署、财政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 3、海关。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关在处理各单位违反规定的走私、违章案件、依法追缴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交纳的税款时,有关单位无故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县级以上海关可以出具公函,说明情况通知当地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账户存款内如数扣缴并转入海关账户; 4、物价部门。对于拒付罚款或有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有权在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 5、税务部门。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部门可以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可用公文形式向银行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划拨理由,银行按照办理; 7、工会。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缴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工会组织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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