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无效的18种情形,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约定不明、抵押物不特定,抵押无效; 5、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6、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共有财产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其追认的所设抵押无效;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 1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1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13、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4、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无效、抵押解除; 15、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6、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17、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18、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