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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冻死婴儿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探讨
释义
    婴儿遗弃冻死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遗弃罪是对无独立生活能力者拒绝扶养的恶劣行为,主观意图是逃避或转嫁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则要求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遗弃行为导致无法救助并促使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遗弃罪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获救助的地方,而故意杀人罪是将被害人放置于无法获救助的地方,并希望或放任致死后果发生。
    法律分析
    一、婴儿遗弃冻死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在明知新生婴儿生命力脆弱的情况下,未给予该婴儿基本的存活条件,又将婴儿遗弃,导致婴儿冻死,这种行为是非法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
    二、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应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行为人遗弃的目的是为了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处于他人无法救助的境地而促使其死亡,那么就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或别人家的门口等。遗弃者并不希望被遗弃者死去,而是为了将自己应承担的抚养义务转稼于他人。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或不易获得救助的地方,并且明知或应知这种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结语
    在明知新生婴儿生命力脆弱的情况下,未给予该婴儿基本的存活条件,又将婴儿遗弃,导致婴儿冻死,这种行为是非法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危险紧迫程度、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扶养义务的目的。而故意杀人罪则需要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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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