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原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五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会根据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判决责任。 法律分析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拓展延伸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被告则可以进行否认、抗辩或提供反证。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等。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和各种类型的案件,旨在确保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否认、抗辩或提供反证。然而,特殊关系、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有所变化。该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各阶段和各类型案件,旨在保障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