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市场监管所职责 |
释义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 三、依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管; 四、依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红白喜事聚餐、50人以上较大规模聚餐、重大活动接待食品安全保障活动的审查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督促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信息报告; 七、在本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八、参与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九、依法受理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报告受理查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市场监管所的职责范围是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后续监管的日常工作; 2、按规定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价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3、按规定开展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故、突发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 4、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 ,含专业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业主责任制; 5、按规定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 6、负责处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案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综上所述,乡镇市场监管所职责为加强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保障市场监管所依法履行职责,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第十条 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所在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所应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党建,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所应设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培训制度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等方面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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