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