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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
释义
    本文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虚拟财产虽然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性质,但不被视为现实财产。在网络游戏进入运营阶段时,玩家或用户需要支付费用或获得独特的账户和密码才能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并且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也会随之转移。此时,虚拟财产应为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虚拟财产可以引起如同现实财产一样的效果,因此对于法律而言,其内在承载的能够引起现实社会关系变动的实质更重要。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应
    法律分析
    当网络游戏进入运营阶段时,玩家或用户需要支付某种形式的费用,或者获得独特的账户和密码,才能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并且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也会随之转移。此时,虚拟财产应为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
    网络技术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是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5.1倍,随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频频发生。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具有现实财产的可触性和有体性,是虚拟的,但同时又是实际上或效果上存在的财产,因为它完全可以引起如同现实财产一样的效果。对于法律而言,到底是财产外在的形式更重要还是其内在承载的能够引起现实社会关系变动的实质更重要?人类财产观念及财产本身的发展历史已经向我们表明:后者更重要。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物的一种,在其发明、创造、研发甚至是研发结束、相应产品被生产出来的阶段,(一般表现为网络软件)未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未有他人支付对价进而主张独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便属于发明、创造、研发甚至是生产它的人;一旦包含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游戏或某他形式的网络服务进入运营阶段,玩家或用户通过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通过获得独一无二的账户和密码而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移转。此时,虚拟财产应为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
    刑事司法应适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上海市高级法院法官认为,刑法是保障法,社会危害程度是衡量刑法是否介入的重要标准。控制侵害行为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因此,对一般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民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只有在运用刑法以外的手段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无法解决时,才能考虑采用刑罚。在网络游戏运营商能用技术手段规制的情况下,就没有动用法律介入的必要。
    虽然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作案所表现的行为往往只是敲键盘、点击鼠标这样的操作。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证据如果与案件有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对电子证据效力的确定,仍然要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去考量。
    刑事司法只调整与现实财产发生互交联系的虚拟财产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认为,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如网上婚姻及由此形成的共同虚拟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是玩家在虚拟世界中以虚拟的身份所进行的活动,法律不能干预也无法干预。但是,如果对虚拟财产全盘否定不予保护,那么黑客泛滥,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成风,必然导致网络秩序混乱,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因此,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他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限:只有在被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如何认定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在盗窃财产数额的认定上,必须首先找到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可以一体适用的原则性要求,数额的认定以证据的形式来体现。从操作上说,应该从公正、确定、统一的角度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对于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按交易价格认定。有确定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玩家是一一对应付出金钱的,数额认定较为客观;对于没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按实际牟利认定。这类虚拟财产大多数都是玩家通过游戏完成一定任务练出来的,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因此可以从被告人实际牟取的利益认定;对于已经实施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尚未事实牟利的,建议由专门鉴定机构对虚拟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应当包括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玩家,但应当听取网络运营商的开发设计人员、网络玩象的意见,重点对任务难易程度所引发的在线时间长短、投入金钱多少等因素进行调查,进而给出鉴定结论,以服务刑法的评价。
    拓展延伸
    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支配的财富,包括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而虚拟财产则是指在虚拟世界中产生的、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富,例如游戏中的货币、虚拟物品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支配的财富。而虚拟财产显然不具有这个特点,因为它们的价值并不一定,而且也不能被直接支配。此外,虚拟财产也不属于《民法典》中列举的财产范畴,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在虚拟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虚拟世界中的经济体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处理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点和作用,制定合适的法律规范。同时,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也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性质,但并不具有现实财产的可触性和有体性。虚拟财产在发明、创造、研发以及生产阶段,未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未支付对价,因此所有权属于发明、创造、研发以及生产它的人。在网络游戏运营阶段,玩家或用户通过支付对价或获得独一无二的账户和密码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虚拟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应归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刑事司法应适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只调整与现实财产发生互交联系的虚拟财产。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时,应以证据的形式来体现,数额的认定以公正、确定、统一为原则。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03-29)\t第三十五条\t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03-24)\t第三十四条\t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09-02)\t第二十六条\t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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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