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怎么判定孩子跟谁 |
释义 | 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但约定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一般法院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只有在父母双方都争抚养权,而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四)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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