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特定数量的孩子 |
释义 |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条件可再生育。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办法。少数民族也需实行计划生育,规定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对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规定不一致的再生子女,应优先考虑当事人利益原则。 法律分析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还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再生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拓展延伸 鼓励计划:国家推动夫妇实现理想的家庭规模 国家鼓励计划旨在推动夫妇实现理想的家庭规模。该计划鼓励夫妇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生育适当数量的孩子,以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一计划通过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福利措施,为夫妇提供更好的生育环境和条件,包括优质的医疗服务、教育资源以及育儿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国家鼓励夫妇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和个人意愿,合理规划生育,以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家庭规模。这一计划的目标是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化,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基础。 结语 国家鼓励计划旨在推动夫妇实现理想的家庭规模,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福利措施,国家为夫妇提供更好的生育环境和条件,保障他们的生育权益。夫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合理规划生育,实现心目中的理想家庭规模。这一计划的目标是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化,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