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工伤需要医院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需要提交以下医院出具的资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3、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5、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提交的资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有些地区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还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6、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事故发生7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注明就诊日期且无诊断专用章无效) 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签名、按手印、联系电话)(加班等特殊情况要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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