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交了如何申诉? |
释义 | 一、社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交了如何申诉 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因投保人过错行为导致无效的,投保人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认为社保中心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三、如上所述,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无过错,而且双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因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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