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金额与合同不一致该怎样办 |
释义 | 贷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签订的金额不同时,以实际到帐的贷款金额进行还款及计算借款利息。对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金额提供借款的,属于违约,若是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货款拖欠不还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拖欠贷款不还,可以提醒其还款,也可以向管辖法院起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借款人的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违约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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