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写的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私下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但若存在欺诈、胁迫、串通、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则协议无效。合同是平等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需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标的等要素。自愿签署的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需履行义务,违约将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如果是自己私下写的协议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自己私下写的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并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范,并且有双方的签名,那么在签下名字的那一刻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发生了权利义务的关系,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需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的责任。 结语 私下签署的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成立即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签署协议时,需注意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以及确保协议中的标的明确。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违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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