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对于保修期的长短,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规定了最低保修期,具体的可有当事人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础结构工程50年 版权说明:找法网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