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9月份税务申报截止日 |
释义 | 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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