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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婆是老赖会影响外孙吗
释义
    不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项任职资格限制中规定: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也就是只对失信本人有限制,对其子女并无规定。所以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但是如果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的。
    一、父母欠债还不起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父母欠债还不起,一般不需要子女偿还,但是也有继承等特殊情况需要子女偿还父母债务,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是父母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则子女不需要偿还;
    2、如果父母用家庭名义担保所借债务,便需要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3、父母去世,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要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的债务。
    一、有下列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子女的影响如下:
    1、失信人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2、失信人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3、失信人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4、失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总而言知,父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是父母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则子女不需要偿还,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也继承对应债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二、上了老赖黑名单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对日后发展、贷款融资等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其失信信息被推送到工商部门,将影响其资质认证、信誉等级评定等。对于那些必须依靠相应资质和信誉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被执行人,无疑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首先应尽量掌握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状况,如果实在不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则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执行法官能够及时对被执行人实施网络查控措施及准确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特别是在日常经济往来和签署各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对方的身份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具有唯一识别性的信息,防止一旦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因这些重要信息的缺失而影响自身利益的实现。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果极为严重。一份名单,限制了失信者的“自由”,让失信者不得不掂量失信违法的成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当事人需履行法律义务,并到法院办理结案事项,才能取消失信惩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加强联合惩戒任职资格限制:
    一.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二.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五.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六.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七.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八.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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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