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
释义 | 是否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说,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依法被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二是已经审判终结,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接受劳动改造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在客观方面,脱逃罪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这里的羁押、改造场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审判机关的羁押室等;二是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三是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犯罪分子在被抓获押解的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上述三种场所之外,都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场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或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暴动越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暴动越狱罪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秩序。监狱、劳动改革小组、拘留中心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为了确保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劳动改革小组、拘留中心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暴力越狱是指违反监管规定,以暴力手段逃离监狱,侵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必须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2、客观要求。客观上,本罪表现为在主要分子的组织、规划和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拘留场所。在拘留中执行死刑的刑场、参观、学习、劳动等场所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通过暴力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主要分子的组织、规划、指挥下,进行密谋规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决定使用暴力集体越狱。至于暴力,通常表现为杀害、杀害监管人员、抢劫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狱门窗等;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监狱、劳动改革队等拘留场所的罪犯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个别监管机构为越狱罪犯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应当按照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4、主观要求。在主观方面,犯罪必须以故意为基础,并具有通过暴力越狱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这种犯罪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但它不要求行为人有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有组织、有预谋、有汁的暴力越狱,就可以构成本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