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补办离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在成都市补办离婚证时,需要提交规定的材料,并由办理人员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办理机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则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办理材料包括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法律分析 成都市补办离婚证需要以下手续: 1. 提交规定的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审核以下内容: (1)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2.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 办理机构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1) 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 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 4、发证 (1)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 (2)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如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则无法撤回申请。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办理离婚登记。因此,若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尝试与对方自行协商办理离婚登记。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三十日内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因此,若您需要补办离婚证,您需要向当地的离婚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若您需要补办离婚证,您还需要准备一份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如果您需要补办离婚证,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离婚登记机关办理。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您应该与对方充分协商,避免出现纠纷。 结语 成都市补办离婚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等。办理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如果符合补领条件,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婚姻证。如果不符合补领条件,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办理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查档材料、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等。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需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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