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高新区离婚手续有什么方法处理 |
释义 | 成都高新区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现场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此外,当事人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等。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成都市离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 法律分析 成都高新区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以下几项材料: 1. 双方户口簿; 2. 双方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 双方结婚证; 4. 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6、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三、成都市办理离婚的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成都是我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优美的自然风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手续也是夫妻双方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那么,成都离婚手续办理方法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办理离婚手续的第一步是双方需要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 接下来,夫妻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等。准备好材料后,夫妻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夫妻双方需要接受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回答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原因达成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离婚手续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婚姻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总之,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回答问题。办理完成后,夫妻双方将获得离婚证,从而完成离婚手续。 结语 办理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达成一致意见、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和符合办理离婚的条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当事人需要到婚姻登记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由婚姻登记员签名。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需要补办离婚证的情况,当事人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办理离婚证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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