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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高新区离婚在什么地方办理流程是什么
释义
    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是办理成都市高新区离婚手续的地点。双方当事人需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由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婚姻登记处会对双方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等。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自愿离婚,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才能办理。
    法律分析
    一、如何办理成都市高新区的离婚手续
    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位于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证中心楼上3楼,即成都市高新南区天府一街1120号)是办理离婚手续的地点。
    二、办理流程
    1. 双方当事人需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会提供),并由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 在双方当事人填写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后,婚姻登记处将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
    4.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四、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8.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拓展延伸
    成都市高新区离婚手续办理指南如下:
    1. 离婚冷静期:离婚前需经过30天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撤回离婚申请。
    2. 办理条件:双方需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双方协商离婚的书面协议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 办理流程:首先需要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及相关材料,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则开具受理通知书。接着,双方需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部门会进行现场登记,出具离婚证。最后,双方需到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
    4. 费用:离婚冷静期不收取费用,离婚登记和判决书费用根据具体金额而定,一般为50元至150元不等。
    5. 特别注意:办理离婚前,双方需充分沟通,不得存在恶意诋毁、诽谤、虐待等行为,否则可能会影响离婚办理结果。
    以上是成都市高新区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和相关事项,建议双方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尽量平和、友好地办理离婚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语
    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是办理成都市高新区离婚手续的地点。办理流程包括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由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婚姻登记处将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等。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离婚手续前,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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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