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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
释义
    (一)加强诚信教育,形成良好的诚实守信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传播作用,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建立社会征信系统,褒奖守信人,惩罚失信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司法部门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制宣传,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防范借贷风险,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三)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力求案结事了。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立案法官应告知原告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告知原告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损害原告的利益。
    (四)提高债务人出庭率,为调解创造机会。要提高债务人出庭率,必须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躲债、拒绝出庭应诉和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做好直接送达工作。
    (五)注重调解,力争和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数债务人本来就消极应诉,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法官若不积极主动,尽早做工作,审理工作就会陷入被动。
    (六)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和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其中隐藏的违法或涉嫌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举证责任情况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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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