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 1、产权排他性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产权主体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私有产权、公有产权都具有排他性,稀缺性是产生排他性的前提。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的领域,以保护其特定的财产权力。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是否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就无所谓产权,也没有界定产权的必要。 2、产权有限性 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产权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包括数量界限和范围界限。产权与产权之间必须有明晰的界限和数量限度,否则,权能的行使无法有效地进行,无法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 3、产权可分解性 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的性质,包括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4、产权可交易性 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可以转让。完整的产权束以及其中的一项权利均可作为交易的对象,时间可长可短。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性的、边界清晰的、可以分割并可计量的产权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进入市场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