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听证时间的规定如下::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听证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举行。 4、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7、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