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简称IFC),一般认为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结算、代办会计处理、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保理,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 从法律角度看,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的让与。银行做保理业务后,销售商获得资金融通,并将应收帐款的收款权利转移给银行,银行则成为应收帐款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持发票副本等单据直接向购货商收款,购货商只要向银行付款即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表明保理业务以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转移作为运行的法律基础。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制度,提供了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至83条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债权转让问题。可以说,合同法条款对银行从事保理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