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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
释义
    在国际保理中,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会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经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
    其实,在实际中,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都是由保理商承担,所以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
    所以,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主要适用于供应商不需要买断账款及调整报表,而仅需要融资及账款收取服务的情况。
    与有追索权的保理相比,无追索权的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不提供坏账担保,只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就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不管是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还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出口商都要记得在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还不付款时,就要记得在这个时候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一、民法典对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相关费用的,不需要向应收账款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二、保理合同的类型
    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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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