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为“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中国农业史上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自此,在我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宣告终结,这既使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扭转,也意味着我国工业反哺农业进程提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