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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一百万自首判刑多少年?
释义
    诈骗一百万自首判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诈骗犯还钱属于民事赔偿,判刑属于刑事处罚,两者并不互斥。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所得应追缴或退赔,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诈骗一百万自首判刑多少年?
    诈骗一百万自首判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刑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犯还钱了还是需要坐牢的。诈骗还钱属于民事赔偿行为,判刑属于刑事处罚,二者侵犯的权益及违反的法律不同。当诈骗犯支付了民事赔偿后,同样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诈骗他人的财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已经严重的侵犯到公共或者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当中的规定,必然是需要对此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若是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那么也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发。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于诈骗一百万并自首的犯罪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刑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能够减轻处罚,但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对于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犯还钱只属于民事赔偿行为,判刑是刑事处罚,两者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或退赔,而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根据具体情况,法律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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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