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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什么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案例分析(行政行为的分类、被告、行政行为的形式)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中有关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提示:行政行为分类中的哪种)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
    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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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