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签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代签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有效; 2、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致; 3、没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代签合同根据具体情形有不同的责任: 1、代签人在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下,可以代替当事人签订合同,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当事人,代签人不承担责任; 2、代签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由代签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